广西建设工程消防协会章程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建设工程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建设工程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建设工程消防专业工作者和建设工程消防科研、教学、企事业等单位,以及热心建设工程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区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广西。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建设工程消防科技工作者、建设工程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建设工程消防事业的人士,为社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推动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应用。
(二)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文化建设和传播,组织开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消防教育、培训和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建设工程消防知识宣传,重点加强与工程建设过程相关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相关行业自律管理、调研论证和技术咨询,引导和规范执业行为,推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对全区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调研指导,完成工作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五)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相关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奖励等工作。
(六)举办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研讨、论坛,大力推广国内外相关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七)组织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相关的公益事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业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
(八)编辑建设工程消防学术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及杂志,开办建设工程消防专业网站。
(九)向有关部门推荐在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科技进步、消防公益事业和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十)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工程消防工作者及消防行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建设工程消防工作者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或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诚信守法,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或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资质或有关证书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三)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查确认;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颁发给会员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就会员共同关心的行业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宣传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积极配合本会组织的行业座谈、学术研讨、技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有关活动;
(七)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八)自觉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九)接受行业自律检查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在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七)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实及议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重大事宜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本会会员;
(二)做诚信守法的表率,拥护并模范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在建设工程消防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有积极参加与本会各项会务工作的时间保障,愿意承担理事责任,履行理事义务,发挥理事作用;
(五)经会员大会确认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指导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审核;
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因特殊情况,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需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及会费标准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聘用管理规定、秘书处薪酬与福利管理规定、秘书处考勤规定、资产管理、印章管理、出差管理、绩效考核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低于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常务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经理事会确认。其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常务理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理事会确认后,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驻会副会长3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审核同意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四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设立的各机构工作落实情况;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职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在20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具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协调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节方案,督促调节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广西”“自治区”“全区”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及理事会选举办法、理事及常务理事产生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五条 本会在重大活动前,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经会员大会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17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